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院印章是指学院公章和学院党委印章。
第三条学院行政秘书负责管理学院公章、党委秘书负责管理学院党委印章,分别受理学院公章和学院党委印章的刻制申请、启用和废止。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学院印章。
第四条印章的适用范围。学院党委印章用于以学院党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公函、报表、证明、证书和其他材料;学院公章用于以学院名义制发的文件、公函、报表、证明、证书、介绍信、合同、协议和其他材料。
第五条印章的使用审批。印章的管理者要做好使用登记,准确记录使用人、经办人、用印时间、用印事项、用印类型及用量。使用学院印章须经学院领导签字、或填写《经济学院用印审批单》(以下简称《用印审批单》)后,才能用印。
加盖印章应该清晰整洁,一般要骑年盖月。《用印审批单》内容与实际材料不符的,内容不实不清的,不予用印。不得在任何空白介绍信、表单以及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六条印章的授权使用。常规业务使用学院印章,可由学院领导授权业务部门审批用印。业务或岗位人员变动后应重新授权,授权书由综合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综合办公室。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201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