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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3-15 浏览次数: 2701

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政字〔2015140


安徽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发展,鼓励我校项目(课题)组成员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科研再资助中配套经费的管理使用。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管理费按照项目配套经费总额的5℅提取,学校自行设置的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财务处按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提取相关的管理费用等。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只能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以及支付给受试个人的被试费用(指个人在接受某次实验后由实验实施方给予的相应报酬)。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租车费)等。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研究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要求入库的图书资料需登记入库后方可报销)、文印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项目列支劳务费占项目配套总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十)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需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列支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占项目配套总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5℅

(十一)人员激励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与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人员激励费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人员激励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激励费占项目配套总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5℅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条 各项科研经费开支应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以下违规使用经费。

(一)编制虚假合同、虚假预算;

(二)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三)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或无效财务凭证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

(四)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五)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六)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

(七)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八)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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